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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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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拾光講堂使用須知

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拾光講堂使用須知
 
  1. 本館為強化拾光講堂效益,維護場地設施,以提升藝文活動之水準,特訂定本須知。
  2. 使用範圍及資格
    1. 本須知所稱之拾光講堂,係指本館提供舉辦講座或會議活動之室內場所,包括講臺區、控制室、觀眾席及貴賓室等供主講者及觀眾活動範圍之建築設備。
    2. 本館拾光講堂除供本館舉辦各種藝文活動外,並提供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舉辦推廣閱讀、文化、藝術相關之活動,國際性、學術性或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或集會演講等。
  3. 使用時段及費用
    1. 使用時段: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提供做為場佈、會議活動及觀眾進出場等使用。
    2. 場地費用依「臺南市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之規定。
  4. 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人)請於使用日14日前至本市公共圖書館入口網線上申請,申請時請檢附活動計畫及相關資料,經本館審核後通知。審核通過者,請於接獲通知日起7日內繳費,始完成租借場地手續。

  5. 活動內容變更及取消
    1. 變更
      1. 申請單位(人)因特殊理由需變更原申請活動計畫(主要講者、演講內容等)應於活動二星期前以書面提出,並經本館同意後為之。
      2. 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本館得不予受理,申請單位(人)應依原核准內容辦理。
    2. 取消
      1. 確立檔期後,不得任意取消,倘若遇天災、事變等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如期或中斷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惟對於申請單位(人)之損失,本館概不負賠償之責。
      2. 除前述原因外,若因故需取消活動,並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本館,退還全部費用;於使用日前一日至七日通知本館,退還二分之一費用,並不得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場地由本館收回自理。
      3. 上述之活動內容變更及取消,涉及之收費報名及其他相關事宜,概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
  6. 場地收回及停止使用
    1. 場地收回:本館如有需要必須收回拾光講堂場地使用時,得通知原申請單位(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原申請單位(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2. 停止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所繳金額概不退還,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1. 違反政府政策、法令、善良風俗及有悖社會教育者。
      2. 與原申請登記活動內容不符且未報經本館同意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 活動具有危險性或足以污損本館場地、設備及擾亂現場秩序者。
      4. 其他不符合本館宗旨之活動。
  7. 設備器材使用及損害賠償
    1. 使用本館拾光講堂內之燈光、音響、電視牆等設施,未經本館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或增加。
    2. 凡使用本館拾光講堂各項設備及器材,申請單位(人)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申請單位(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或復原。
  8. 錄音、錄影、攝影、轉播及資料使用
    1. 申請單位(人)應自行管制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事宜,並不得影響活動進行及聽講品質。申請單位(人)所有之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2. 申請單位(人)申請時提供之相關動、靜態資料,本館為宣傳、編輯出版、檔案檢索查詢、研究或教育推廣之用,應授權本館無償使用。
  9. 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1. 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場地使用品質,申請單位(人)不得擅設座位及占用通道,入場人數亦不得超過提供使用之座位數,未經本館許可不得使用保留席及工作席。
    2. 本館場地全面禁菸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觀眾席、講臺及控制室區域禁止飲食、嚼食口香糖及檳榔等行為。
    3. 申請單位(人)置於本館場地內之服裝、器材等請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4. 申請單位(人)於場地布置前,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始得為之;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於場館內、外牆面、地板、設備物品等處進行黏貼、打釘、鑽孔、塗裝等行為,因此造成損壞,申請單位(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或復原之責。
    5. 花籃、花束等應由申請單位(人)自行收受,其擺設應妥善穩固。
    6. 申請單位(人)對本館場地、設備物品應事先提出申請,並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及保持清潔,非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往他處;使用時段屆滿時,應歸還並恢復原狀並會同本館確認,如有任何損壞或故障,本館得要求申請單位(人)負賠償責任;留置物視同廢棄物,由本館任意處置,申請單位(人)不得異議,並負責補足衍生之處理費用。
    7. 本館場地禁止使用明火,任何布置及器材禁止阻擋或遮蔽消防、逃生等設施設備;非經本館同意,禁止擅自更動器材擺設。
    8. 講座結束後之相關活動(如簽名、拍照等)請於15分鐘內結束。
    9. 拾光講堂外即為圖書館空間,申請單位(人)於進場時、活動休息期間及散場時,須降低音量。
  10.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本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