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
臺南市政府100年12月12日府法規字第1000948801A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26日府法規字第1080229974A號令修正
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23日府法規字第1101146574A號令修正
臺南市政府113年4月29日府法規字第1130604887A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市立圖書館所屬各場地之使用管理,發揮各場地使用效能,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市立圖書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下列場館:
一、新總館:藝廊、哇劇場、拾光講堂、多功能室、手作教室、展示區、城市灶咖及戶外廣場。
二、公園總館:多功能室。
三、許石音樂圖書館:黑盒子劇場、練團室及階梯教室。
四、鹽埕圖書館:多功能室。
第 四 條 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舉辦下列活動之一,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推廣閱讀相關之活動。
二、文化、藝術或音樂相關之活動。
三、國際性、學術性或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具公益性、藝文性之活動或集會。
第 五 條 申申請人應於下列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藝廊:使用日前一年至前二個月。
二、 哇劇場:使用日前六個月至前二個月。
三、 前二款以外之場地:使用日前三個月至前二星期。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二、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有損壞場地所在建築及設備之虞。
四、申請人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五、申請人未遵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完成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二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之場地使用申請。
第 七 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時間內,一次繳清場地費、空調費及綵排、裝拆台費後,始得使用場地。
第 八 條 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一、辦理非營利性之公益活動。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
三、與本府及主管機關合辦或協辦之活動。
第 九 條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一、因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主管機關,退還全部費用;於使用日前一日至七日通知主管機關,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二、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如期或中斷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申請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收回使用改期者,退還全部費用。
第 十 條 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病患急救、公共秩序、設施與設備維護及其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管機關得審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相關保險;申請人並應於活動辦理前將保險契約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期間應自場地布置工作時起,至場地回復原狀時止;如活動因故改期或延長,保險期間應配合調整。
第 十一 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等各項設備。
二、除依第五條申請使用場地各項設備外,有搭建台架、使用燈光、音響或其他外加電力設備之必要者,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三、有設置售票處、張貼海報及其他文宣品之必要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為之。
四、辦理活動使用之影片、音樂、圖像及文字等應符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並自行負擔相關責任。
五、使用場地、器材及設備應善盡保管義務。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守之事項。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致主管機關受有損害者,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命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回復、修復或賠償。
違反前二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二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之場地使用申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表
單位:元/時
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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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空間大小
(平方公尺)
|
容納人數
(人)
|
項目
|
一般價
(新臺幣)
|
優待價
(新臺幣)
|
藝廊
|
新總館6樓
|
三九三.九
|
五十至一百
|
場地費
(含空調)
|
每日
|
四百
|
-
|
哇劇場
|
新總館6樓
|
三二三.九六
|
三百至四百
|
場地費
(含空調)
|
每小時
|
三千六百
|
一千八百
|
綵排、裝拆台費
|
八百
|
四百
|
拾光講堂
|
新總館6樓
|
二九七.五二
|
一百至兩百
|
場地費
(含空調)
|
每小時
|
二千
|
一千
|
多功能室
|
新總館4樓
|
一○五.七八
|
五十至一百
|
場地費
(含空調)
|
每小時
|
八百
|
|
手作教室
|
新總館4樓
|
七九.三三
|
五十至一百
|
場地費
(含空調)
|
每小時
|
六百
|
|
展示區
|
新總館1樓
|
八十
|
三十至五十
|
場地費
(含空調)
|
每日
|
一千
|
|
戶外廣場
|
新總館1樓
|
二六七三
|
一千至一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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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費
|
每小時
|
一千五百
|
七百五十
|
城市灶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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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總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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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三十
|
場地費(含空調)
|
每小時
|
一千二百
|
|
黑盒子劇場
|
許石音樂圖書館1樓
|
二三九.七八
|
一百至二百
|
場地費(含空調)
|
每小時
|
二千
|
-
|
綵排、裝拆台費
|
五百
|
-
|
大練團室
|
許石音樂圖書館B1
|
七一.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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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至三十
|
場地費
|
每小時
|
四百
|
二百
|
空調費
|
五十
|
-
|
階梯教室
|
許石音樂圖書館3樓
|
八五.二
|
五十至六十
|
場地費
|
每小時
|
五百
|
-
|
空調費
|
二百
|
-
|
多功能室
|
公園總館3樓
|
一二三
|
五十至六十
|
場地費
|
每小時
|
五百
|
-
|
空調費
|
一百
|
-
|
鹽埕圖書館
多功能室
|
鹽埕圖書館2樓
|
九二.三七
|
五十至六十
|
場地費
|
每小時
|
五百
|
-
|
空調費
|
一百
|
-
|
收費說明:
一、 可申請使用時間為各館之開館時間內。
二、 申請使用時間,須計入布置及撤場時間。
三、 費用應於使用前全額繳清,不得分期付款。
四、 場地使用逾時之收費:
(一) 逾時未滿半小時者,免加收費用。
(二) 逾時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
(三) 逾時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之部分,未逾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逾半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四) 逾時費用應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補繳,如末日遇國定假日或休館日則順延至次一開館日辦理。
五、 黑盒子劇場及哇劇場使用收費特別說明
(一) 黑盒子劇場使用時,可提供布幕以隔離閱覽區。
(二) 正式演出當日之綵排或裝拆台作業,於演出時間前後一小時內加收綵排、裝拆台費。
(三) 非正式演出日之綵排或裝拆台作業,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之部分,未逾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費;逾半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六、 戶外廣場每日以八小時計費為上限。
七、 優待價收費說明:
(一) 學生申請使用許石音樂圖書館大練團室者,得檢具有效之學生證明經主管機關審查後,以優待價收費。
(二) 申請使用新總館之哇劇場、拾光講堂或戶外廣場,且符合第八條但書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以優待價收費或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