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100年12月12日府法規字第1000948801A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26日府法規字第1080229974A號令修正
- 第一條
-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社會教育,並發揮臺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各場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場地,包括本館黑盒子劇場、練團室、階梯教室、多功能室、展示區及鹽埕圖書館多功能室。
- 第三條
- 政府機關、學校、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舉辦活動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
- 與閱讀推廣相關之活動。
- 與文化、藝術、音樂相關之活動。
- 具國際性、學術性、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 其他經本館許可之具公益性、藝文性之活動或集會。
- 第四條
-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二個月起,至使用日前二星期止,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館提出。
- 第五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許可使用;已許可者,得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
- 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 活動有損壞本館建築及設備之虞。
- 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
- 第六條
-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舉辦之活動或集會,申請人應於本館所定時間內,一次繳清場地費、空調費及綵排、裝拆台費後使用。收費金額如附表。
- 第七條
-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所繳納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 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本館,退還所繳納全部費用;使用日七日內通知本館,退還所繳納費用二分之一。
-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所繳納費用之全部。
- 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應通知申請人改期;不能改期者,退還所繳納費用之全部。
- 第八條
- 申請人舉辦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場地費、空調費及綵排、裝拆台費:
- 社會慈善事業之活動,且其收入依相關法令充作慈善用途,有憑據可稽者。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合辦之活動,但不包括畢業典禮。
- 第九條
- 申請案件經許可者,本館得要求申請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使用場地、舉辦活動相關之保險後始得使用。
保險期間應自場地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申請人應將第一項保險契約之副本於使用日前提送本館備查;未依要求投保者,本館得廢止其申請案件之許可。
- 第十條
- 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 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等各項設備。
- 如需加裝照明燈或其他電器設備者,應先經本館同意。
- 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或其他文宣品之必要者,應於本館指定之地點為之。
使用本館場地及設備,應注意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毁損,應負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