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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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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

臺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

臺南市政府100年12月12日府法規字第1000948801A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26日府法規字第1080229974A號令修正
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23日府法規字第1101146574A號令修正
臺南市政府113年4月29日府法規字第1130604887A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市立圖書館所屬各場地之使用管理,發揮各場地使用效能,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市立圖書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下列場館:
一、新總館:藝廊、哇劇場、拾光講堂、多功能室、手作教室、展示區、城市灶咖及戶外廣場。
二、公園總館:多功能室。
三、許石音樂圖書館:黑盒子劇場、練團室及階梯教室。
四、鹽埕圖書館:多功能室。
第 四 條  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舉辦下列活動之一,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推廣閱讀相關之活動。
二、文化、藝術或音樂相關之活動。
三、國際性、學術性或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具公益性、藝文性之活動或集會。
第 五 條  申申請人應於下列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藝廊:使用日前一年至前二個月。
二、 哇劇場:使用日前六個月至前二個月。
三、 前二款以外之場地:使用日前三個月至前二星期。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二、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有損壞場地所在建築及設備之虞。
四、申請人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五、申請人未遵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完成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二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之場地使用申請。
第 七 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時間內,一次繳清場地費、空調費及綵排、裝拆台費後,始得使用場地。
第 八 條  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一、辦理非營利性之公益活動。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
三、與本府及主管機關合辦或協辦之活動。
第 九 條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一、因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主管機關,退還全部費用;於使用日前一日至七日通知主管機關,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二、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如期或中斷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申請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收回使用改期者,退還全部費用。
第 十 條  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病患急救、公共秩序、設施與設備維護及其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管機關得審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相關保險;申請人並應於活動辦理前將保險契約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期間應自場地布置工作時起,至場地回復原狀時止;如活動因故改期或延長,保險期間應配合調整。
第 十一 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等各項設備。
二、除依第五條申請使用場地各項設備外,有搭建台架、使用燈光、音響或其他外加電力設備之必要者,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三、有設置售票處、張貼海報及其他文宣品之必要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為之。
四、辦理活動使用之影片、音樂、圖像及文字等應符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並自行負擔相關責任。
五、使用場地、器材及設備應善盡保管義務。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守之事項。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致主管機關受有損害者,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命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回復、修復或賠償。
違反前二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二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之場地使用申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表

單位:元/時

場地

位置

空間大小
(平方公尺)

容納人數
(人)

項目

一般價
(新臺幣)

優待價
(新臺幣)

藝廊

新總館6樓

三九三.九

五十至一百

場地費
(含空調)

每日

四百

-

哇劇場

新總館6樓

三二三.九六

三百至四百

場地費
(含空調)

每小時

三千六百

一千八百

綵排、裝拆台費

八百

四百

拾光講堂

新總館6

二九七.五二

一百至兩百

場地費
(含空調)

每小時

二千

一千

多功能室

新總館4

一○五.七八

五十至一百

場地費
(含空調)

每小時

八百

 

手作教室

新總館4

七九.三三

五十至一百

場地費
(含空調)

每小時

六百

 

展示區

新總館1

八十

三十至五十

場地費
(含空調)

每日

一千

 

戶外廣場

新總館1

二六七三

一千至一千二

場地費

每小時

一千五百

七百五十

城市灶咖

新總館B1

二○○

三十

場地費(含空調)

每小時

一千二百

 

黑盒子劇場

許石音樂圖書館1樓

二三九.七八

一百至二百

場地費(含空調)

每小時

二千

-

綵排、裝拆台費

五百

-

大練團室

許石音樂圖書館B1

七一.二四

二十至三十

場地費

每小時

四百

二百

空調費

五十

-

階梯教室

許石音樂圖書館3樓

八五.二

五十至六十

場地費

每小時

五百

-

空調費

二百

-

多功能室

公園總館3

一二三

五十至六十

場地費

每小時

五百

-

空調費

一百

-

鹽埕圖書館

多功能室

鹽埕圖書館2樓

九二.三七

五十至六十

場地費

每小時

五百

-

空調費

一百

-

 
 
 
收費說明:
一、 可申請使用時間為各館之開館時間內。
二、 申請使用時間,須計入布置及撤場時間。
三、 費用應於使用前全額繳清,不得分期付款。
四、 場地使用逾時之收費:
(一) 逾時未滿半小時者,免加收費用。
(二) 逾時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
(三) 逾時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之部分,未逾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逾半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四) 逾時費用應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補繳,如末日遇國定假日或休館日則順延至次一開館日辦理。
五、 黑盒子劇場及哇劇場使用收費特別說明
(一) 黑盒子劇場使用時,可提供布幕以隔離閱覽區。
(二) 正式演出當日之綵排或裝拆台作業,於演出時間前後一小時內加收綵排、裝拆台費。
(三) 非正式演出日之綵排或裝拆台作業,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之部分,未逾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費;逾半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六、 戶外廣場每日以八小時計費為上限。
七、 優待價收費說明:
(一) 學生申請使用許石音樂圖書館大練團室者,得檢具有效之學生證明經主管機關審查後,以優待價收費。
(二) 申請使用新總館之哇劇場、拾光講堂或戶外廣場,且符合第八條但書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以優待價收費或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