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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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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定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借閱冊數及期限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使用及管理辦法

  1. 可借冊數、借期、預約及跨館調書冊數與取書期限如表及說明
    讀者類型可借冊數借期可續借次數可預約冊數預約書取書期限
    一般讀者 30冊 一般圖書28天 其他圖書資料14天 3次 5冊 書到達取書館翌日起7天內
    家庭借閱證 60冊 一般圖書28天 其他圖書資料14天 3次 5冊 書到達取書館翌日起7天內
    志工 40冊 一般圖書28天 其他圖書資料14天 3次 5冊 書到達取書館翌日起7天內
    機關團體 200冊 一般圖書60天 其他圖書資料60天 不得續借 不得預約 不得預約
    說明:其他圖書資料包括3個月內新書、漫畫書、兒童圖書、期刊(最新1期不外借)、視聽資料、行動圖書車圖書。
  2. 預約書取書服務:
    1. 凡預約及通閱書到館,未於取書期限內借閱,且一年內累計達3冊(件)者,將自第3冊取書期限截止次日起,停止「預約權利」60日。
    2. 倘因逾期歸還圖書累計點數達60點被停權在案,致無法借閱已到館之預約書時,亦依前開規定累計未取冊數。惟被停權者可選擇繳交逾期處理費用,恢復借閱權利,避免累計預約未取冊數。
  3. 續借服務:
    1. 續借借期從續借次日起算,一般圖書28天、其他圖書資料14天。
    2. 有下列情形時,不可續借:
      • 該本圖書已有人預約。
      • 該本圖書已逾期。
      • 逾期點數累計至6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