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使用及管理辦法
臺南市政府101年8月13日府法規字第1010652987A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7年3月13日府法規字第1070292069A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圖書館法第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第三條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及使用方式,依各館之公告辦理。
第四條 進入公共圖書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衣履整潔及維護環境清潔。
二、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接聽電話請至室外。
三、六歲以下兒童須由成年人陪同。
四、妥善使用各項公共設備。
五、妥善保管私人物品。
六、遇緊急事件時,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七、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第五條
進入公共圖書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勸離: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或酗酒泥醉。
二、躺臥、飲食、隨地吐痰、吸菸、嚼檳榔、喧嘩吵鬧或其他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
三、攜帶動物。但陪同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合格導盲犬或由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四、攜帶危險物品。
五、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第六條 外借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應持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以下簡稱借閱證)或市民卡,或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
第七條
申請借閱證,應填寫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件正本向公共圖書館提出:
一、個人借閱證: (一)中華民國國民應持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 (二)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代為辦理。但校園辦證,不在此限。 (三)外籍人士、大陸人士,應持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
二、家庭借閱證: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家戶,其成員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辦理,每戶限辦 一張,以戶長為代表人。
三、團體借閱證:設籍本市之機關、學校與登記有案之企業、廠商憑立案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申請,以負責人為代表人。
借閱證適用於本市各公共圖書館,每二年應憑前項證明文件辦理驗證後,始得繼續使用。
第八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驗證或補發時亦同。
第九條 使用者資料變更或借閱證遺失時,應向任一公共圖書館辦理資料變更或掛失登記;未辦理而發生冒用情事者,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 申請補發借閱證應檢具第七條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有停權事由時,應至停權事由消失後始得辦理。
第十一條 外借圖書資料之借期及冊數,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第十二條 逾期歸還圖書資料者,依每筆圖書資料逾期天數累計停止借閱天數。每筆圖書資料每逾期一天計一點,累計至六十點時,停止借閱、預約及通閱權利,並自歸還逾期圖書資料次日起停止借閱六十天。借閱人得依累計之逾期天數折算逾期處理費,逾期一天折算一元,並於繳納後,借閱圖書資料。
第十三條
下列圖書資料限在公共圖書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一、報紙、當期期刊。
二、其他限館內閱覽、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第十四條 借閱人借閱之圖書資料,應於借閱時當場自行檢查有無撕毀、缺頁、缺附件、圈點、評註或污損等情形。有上述情形者,應於借 閱時當場聲明。
第十五條 借出之圖書資料公共圖書館需收回時,借閱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一週內歸還。
第十六條 持有借閱證者,得利用預約系統預約任一公共圖書館已借出之圖書資料。每張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及取書期限,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第十七條 館內圖書資料、期刊、報紙及器材設備應善加愛護,圖書資料經借閱始得攜出。
第十八條
閱覽與影印圖書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影印與列印資料之收費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九條 電腦網路區電腦僅提供查詢及列印資訊,視聽區設備僅提供觀看公共圖書館購置之公播版視聽資料。使用前項設備,應持借閱證依登記之順序使用。電腦網路區每人每次使用以三十分鐘為限;視聽區每人每次使用以二小時為限。但無人等候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借閱證不得冒領、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予以註銷,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二十一條
借閱或閱覽之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之責,有遺失、撕毀、缺頁、缺附件、圈點、評註或污損者,應償還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期刊、報紙應償還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遺失套書中之任一冊,可賠償遺失之單冊。不能依前項規定償還者,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或以二本三年內出版且為定價以上之同類目圖書資料償還:
一、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二、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三、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四、連續性套書以該套書總定價計價;非連續性套書以單冊定價計價;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五、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不能查出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不能查出面數者, 小說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其他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六、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DVD、L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音帶、CD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七、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借閱人向任一公共圖書館辦理賠償時,已逾該圖書資料之借閱期限,仍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借閱人於辦理賠償後三個月內尋獲原書並檢附收據,公共圖書館得退還賠償金額。未附收據者,不受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公共圖書館電腦有下列情事者,公共圖書館得禁止其使用:
一、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
二、散播電腦病毒。
三、擅自更改電腦程式。
四、下載非法軟體。
五、連線色情網站。
六、玩網路及電腦遊戲。
七、影響網路安全、閱覽秩序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為防範前項各款不當行為,公共圖書館得安裝網路監控及管理軟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立圖書館平板電腦借用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館務會議第1次修訂
臺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數位資源利用,提供平板電腦借用服務,為維護公平與安全使用設備之環境,特訂定本借用注意事項。
第一條 服務對象
持有臺南市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之讀者。
第二條 借用程序
借用人應憑本人借閱證或市民卡與身分證件親自登記借用,不得代借或轉借他人使用。
借用人若未滿20歲,需繳交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正本)。
借用人應當場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有問題應立即告知館員。
每人每次限借用一台,借用期限為14天,不可續借。
第三條 歸還程序
為保護個人隱私,借用人在歸還平板電腦前應自行備份、登出或刪除所有帳號與資料,歸還後平板電腦內之私人檔案,本館得不經詢問,逕行刪除。
逾期歸還者,每逾期1天計10點,平板借用逾期點數與圖書逾期點數合併計算,當個人逾期點數累計滿60點後停止借用平板電腦及借還、預約圖書資料之權利。逾期1個月經催討仍未歸還者,本館將寄發存證信函並依法律途徑催討。
第四條 保管及使用
借用人應善盡所借用平板電腦之保管責任,避免受到碰撞、刮傷、食物或飲料污損,並遠離高温或潮溼之環境。
借用人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及各種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借用人不得破壞平板電腦硬體設備或任意變更系統設定,亦不得安裝或散播惡意程式。
第五條 損壞及遺失賠償
平板電腦於借用時如遇可能因設備軟體所致之任何問題,請洽館員,切勿自行修理。
借用人歸還平板電腦時如有損壞,經本館送原廠檢修,確定為因人為因素導致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借用人須依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若借用人遺失平板電腦,以賠償原平板電腦為原則,如有新款,得以新款取代或賠償原平板電腦之價款。
借用人完成賠償前,本館將暫停其圖書借閱及平板電腦借用權利。
第六條 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