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舉辦閱讀推廣、文化、藝術、教育性及公益性等相關活動,得向圖書館申請租借使用場地。
二、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二個月起,至使用日前二星期止,向圖書館提出申請。
三、若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有損壞圖書館建築及設備之虞及經圖書館認定不宜使用等情形,圖書館得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
四、申請人應於圖書館所定時間內,繳清相關費用。
五、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如有特殊原因,請於使用日前十日通知圖書館。
六、使用圖書館場地及設備,應注意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毁損,應負賠償責任。
七、各場地使用管理須知以各圖書館訂定之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為主,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先詳閱各館規定,若有問題,請電洽各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