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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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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借還書和續借

圖書遺失或毀損,該如何賠償?

一、請至本市任一公共圖書館辦理賠償。
二、依「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使用及管理辦法」規定:
 借閱人應善盡保管之責,有遺失、撕毀、缺頁、缺附件、圈點、評註或污損圖書資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償還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但屬期刊或報紙者,應以償還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之圖書資料為限。
 二、屬套書者,得視遺失或毀損情形償還各該單冊。
   未依前項規定償還者,依下列標準賠償,或以二本一年內出版且為定價以上之同類目圖書資料償還:
  一、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二、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三、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四、連續性套書以該套書總定價計價;非連續性套書以單冊定價計價;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五、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未能確定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未能確定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八百元計價,其他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六、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DVD、L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六百元計價。錄音帶、CD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B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六千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九百元計價。其他類型視聽資料以近三個月內市場均價計價。
  七、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之定價計價。
  借閱人於圖書資料借閱期滿後,始依前二項規定償還或賠償者,管理機關仍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逾期歸還之計點。

  借閱人於賠償後三個月內尋獲原圖書資料,得檢附收據向管理機關申請退還賠償金;未附收據者,管理機關得不予受理。

  管理機關應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借閱人於一定期限內償還或賠償;屆期未履行者,管理機關得逕依第二項規定計算賠償金額,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借閱人依限繳納,並視情形依行政執行法及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