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至本市任一公共圖書館辦理賠償。
二、依「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使用及管理辦法」規定:
借閱或閱覽之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之責,有遺失、撕毀、缺頁、缺附件、圈點、評註或污損者,應償還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期刊、報紙應償還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遺失套書中之任一冊,可賠償遺失之單冊。不能依前項規定償還者,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或以二本三年內出版且為定價以上之同類目圖書資料償還: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3、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4、連續性套書以該套書總定價計價;非連續性套書以單冊定價計價;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5、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不能查出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不能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其他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6、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或CD-ROM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DVD或L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音帶或CD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7、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借閱人向任一公共圖書館辦理賠償時,已逾該圖書資料之借閱期限,仍應依逾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