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南市立圖書館

網站索引

使用規定

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視障服務須知

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視障服務須知
 
  1. 本館為服務視障讀者並維護其閱讀權益,特訂定本須知。
  2. 服務對象以視覺功能障礙者為主。
  3. 辦證申請

    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院所、各級學校、其他政府機關或組織所出具足以證明其係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者,得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影本,以線上、郵寄、傳真、親自到館或委託方式,向本館申辦借閱證。

  4. 圖書資料類型及借閱
    1. 視障資料:雙視書及有聲書(限館內閱覽)。
    2. 一般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借閱方式依本館相關閱覽規定辦理。
  5. 輔具及空間借用
    1. 種類及數量
      1. 視障輔具:5吋可攜式擴視機4臺。
      2. 心視界:3間,每間配有桌上型擴視機1臺。
    2. 借用方式

      持本館借閱證(含行動)、身分證或已結合借閱功能之市民卡,併同身心障礙證明或足以證明其係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之文件,向2樓櫃檯辦理登記借用,使用範圍僅限館內。

    3. 借用規範
      1. 每次借用以3小時為限,若無下一位借用者時,得延長1次。
      2. 逾時歸還輔具者,每逾1小時計違規點數1點,與借還書逾期點數共同累計。
      3. 使用完畢需至2樓櫃檯,確認設備無誤始完成歸還手續。
      4. 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經本館發現,得立即終止其使用之權利,並計違規點數1點。
    4. 注意事項
      1. 使用設備如遇設備或軟體所致之任何問題,請洽館員,切勿自行修理。如有毀損,經送原廠檢修確係因人為因素致無法正常運作之情形者,得視情節輕重或損壞情形,依法要求賠償或恢復原狀。
      2. 未經同意不得將其他空間設備移入使用。使用完畢應將桌椅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
      3. 個人物品請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4. 違反本須知或妨礙公共安全及秩序致影響他人權利者,或進行不當行為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
  6.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本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