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
- 申請人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本國居留證,或為政府登記有案之社團、基金會、政府機關、學校等。
- 同一年度內申請展覽以一次(檔期)為限。
- 申請程序:
申請人於線上填寫申請表單,並附具以下資料上傳雲端表單。資料提供不全者,本館有權不予受理。
- 展覽場地申請表(附件1)。
- 展出作品清單(附件2)。
- 展出作品資料:
- 個展:作品圖檔上傳大小須為 1~3MB、解析度至少 300 ppi。
- 聯展: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書影本1份(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函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代之)、參展成員名單清冊(附件3)、參展者作品圖檔。
- 申請送件:
請將申請文件以 PDF 檔、作品以 JPG 檔,備妥壓縮成一份 ZIP 檔案後,上傳至雲端表單:https://reurl.cc/b9DkKE
- 申請期程:
- 每年1至3月申請翌年1月至6月檔期,審查結果於5月底通知;7至9月申請翌年7至12月檔期,審查結果於11月底通知。如有特殊原因另依本館公告辦理。
- 檔期安排以上述申請期間送件者為優先;臨時提出申請者則視本館檔期空檔安排之,惟不受理二個月內展出之檔期申請。
- 審查:
由本館召開審查會議審定,通過者由本館與申請者確定檔期時間後,發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