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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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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展覽場地申請須知

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展覽場地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館務會議通過
 
  1. 臺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依據「臺南市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訂定本申請須知。
  2. 本申請須知所稱之展覽場地(以下簡稱展場),係指一樓展示區及六樓藝廊。
  3. 本展場申請展出之作品類別,包括藝術、設計、文學、文化創意等及其他各類適合於本館展出之作品。
  4. 展場申請方式:
    1.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本國居留證,或為政府登記有案之社團、基金會、政府機關、學校等。
      2. 同一年度內申請展覽以一次(檔期)為限。
    2. 申請程序:
    3. 申請人於線上填寫申請表單,並附具以下資料上傳雲端表單。資料提供不全者,本館有權不予受理。

      1. 展覽場地申請表(附件1)。
      2. 展出作品清單(附件2)。
      3. 展出作品資料:
        1. 個展:作品圖檔上傳大小須為 1~3MB、解析度至少 300 ppi。
        2. 聯展: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書影本1份(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函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代之)、參展成員名單清冊(附件3)、參展者作品圖檔。
    4. 申請送件:

      請將申請文件以 PDF 檔、作品以 JPG 檔,備妥壓縮成一份 ZIP 檔案後,上傳至雲端表單:https://reurl.cc/b9DkKE

    5. 申請期程:
      1. 每年1至3月申請翌年1月至6月檔期,審查結果於5月底通知;7至9月申請翌年7至12月檔期,審查結果於11月底通知。如有特殊原因另依本館公告辦理。
      2. 檔期安排以上述申請期間送件者為優先;臨時提出申請者則視本館檔期空檔安排之,惟不受理二個月內展出之檔期申請。
    6. 審查:

      由本館召開審查會議審定,通過者由本館與申請者確定檔期時間後,發函通知。

  5. 展覽檔期
    1. 展覽檔期以二至八週為原則(含休館日)。如遇該檔期前後有衝檔時,本館有權彈性調整檔期。
    2. 申請者應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以書面通知本館予以取消;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本館者,二年內不再接受該個人或團體之展覽申請。
    3. 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調整者,得申請調整檔期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
  6. 展場收費規定
    1. 申請者應於展出前3個月依檔期天數繳交場地使用費,未按時繳費者,本館得取消展出。
    2. 如遇天災停止上班上課,或其他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申請者(如疫情期間不開館)得依未展出天數申請退還場地使用費。
    3. 繳費方式:
      1. 現場繳費:親至本館推廣服務組繳交。
      2. 銀行匯款:專戶資料如下,匯款完成後請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館方。
        1. 銀行:臺灣銀行臺南分行
        2. 戶名:臺南市立圖書館
        3. 帳號:009045095536
  7. 展覽注意事項
    1. 展場佈置由展覽者自行負責,不足之展覽相關器材由展覽者自行準備。
    2. 作品及展場佈置,應會同本館業務承辦人員進行,至遲於展出前一日下午5時以前完成,並於卸展日中午12時以前完成卸展,並負責清理現場,回復原狀;場地如有損毀,應負擔修復或賠償責任及費用。為避免影響讀者使用本館之權利,佈、卸展可安排於週一閉館時間進退場。
    3. 本館協助刊登活動訊息宣傳,展覽者須於展出前2個月提供相關資料;其它媒體新聞稿件、宣傳海報及展覽簡介資料等內容,均須經本館同意後由展覽者自費刊印。
    4. 本館無安排顧展人員,展覽期間,申請者應自行負責展場作品之維護,作品有損毀或遺失者,本館不負賠償責任;展品若禁止觀眾碰觸、攝錄影等,須於明顯處告示之。
    5. 展出作品若涉及侵權等違法情事,本館得撤銷展出,展出單位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6. 展覽作品不得陳列與展覽無關之物品;若有售票、買賣、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須於展場申請時主動告知本館,違者本館得逕行停止展出。
    7. 展覽者如須舉辦開幕、導覽等活動,須與本館預先協調辦理,館內及展場全面禁止飲食,並不得干擾其他空間使用;未遵守者,得立即禁止活動進行,不得異議。
    8. 基於教育推廣,本館對展出作品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及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9. 本館因業務需要收回展場時,得通知展出者改期,其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因而取消展覽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縮減檔期者,按縮減日數退還場地使用費。
  8. 本申請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及本館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