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南市立圖書館

網站索引

使用規定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受理捐贈圖書資料須知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受理捐贈圖書資料須知
 
  1. 臺南市各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為充實館藏並有效節省購書經費,鼓勵民眾或團體捐贈圖書資料,使館藏內容更加豐富,特制定本須知。
  2. 圖書館受理贈書以最近5年出版的圖書為原則。但珍貴圖書或具學術價值之圖書則不在此限。
  3. 圖書館受理贈送之圖書資料以符合館藏發展政策為原則,惟不接受下列資料之受贈:
    1. 內容涉及色情、暴力及其他不適宜提供民眾閱讀之圖書。
    2. 各級學校教科書、升學用參考書及各類考試用書(如:公職、語言檢定、就業等)。
    3. 雜誌、報紙及小冊子(50頁以下)。
    4. 廣告、宣傳性之出版品及結緣宗教書。
    5. 過時不具參考價值者或已有新版之舊版圖書資料。
    6. 出版時間超過兩年以上之電腦、法律等圖書資料。
    7. 泛黃、缺頁、塗鴉畫線註記、水漬、污漬、發霉、破損不堪使用或套書不全之圖書。
    8. 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及查禁之圖書資料。
    9. 其他不符館藏發展政策者。
    10. 圖書館認定不宜接受之圖書資料。
  4. 民眾或團體欲捐贈圖書資料,不得要求任何直、間接附帶條件,並填列「臺南市公共圖書館捐贈圖書資料同意書」(如附表)。
  5. 圖書館擁有受贈圖書資料之全權處理權,包括納入館藏、轉贈、交換、淘汰或其他處理方式。
  6. 捐贈圖書經納入館藏達100冊以上者,得致贈感謝狀。捐贈珍善本圖書、古文書或臺灣文獻資料等,具有重大參考研究價值或數量龐大或價值珍貴者,得由圖書館報請上級獎勵之。
  7. 若屬大批捐贈(100冊以上)、捐贈者須事先提供清冊或照片供參考,經本館審核後再進行捐贈。
  8. 捐贈前應事先聯繫欲捐贈之館舍並經確認後,透過郵寄或於各圖書館開館時間內將圖書送至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