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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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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遺失物品服務說明

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遺失物品服務說明
 
  1. 本館為處理館內拾得之遺失物,特訂定本服務說明。
  2. 非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報繳處理者為拾得人;本館員工(含志工、承包商及契約廠商等)於館內拾得遺失物報繳處理者,以本館為拾得人代表。
  3. 遺失物處理程序
    1. 館內拾得之遺失物,應交由本館櫃檯人員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內容後,登載於「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遺失物登記單」,必要時拍照存證。
    2. 館外拾得之遺失物,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4. 遺失物處理原則
    1. 若能辨識所有人者,通知所有人限期認領。
    2. 易腐敗或保管困難物品,本館得立即處理;文具、雨具、水杯及個人衣物等物品,經本館公告一個月,未有認領者,本館得逕行處理。
    3. 有價證券、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如價值顯逾新臺幣500元以上之物品、身份證件、護照、印鑑等),由拾得人交由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4. 可疑之危險物、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藥)品,立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5. 遺失物公告招領原則
    1. 未達移交轄區警察處理標準之非貴重遺失物,且無法得知所有人,由本館每月於本市公共圖書館入口網公告遺失物招領。
    2. 遺失物所有人應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於本館開館時間認領。遺失物所有人認領者,應出示本人身分證件,委託代領者,代理人須持本人及委託人身分證件以及「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遺失物領回委託書」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3. 經公告保管等程序期滿無人領回之遺失物,本館將進行變賣或報廢處理,所得款項繳交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