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圖書館樂器借用管理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110年02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7月 29 日
一、 為鼓勵民眾培養音樂素養,無償提供許石音樂圖書館樂器借用;並規範樂器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借用樂器,應憑本人借閱證(或市民卡)暨身分證件親自到館填寫「借用申請表」(附件一)始得借用,不得代借或轉借他人使用。
三、 借用者為未成年人時,需繳交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附件二)。
四、 借用者應當場確認樂器是否正常及配件齊全,如有任何問題應即告知館員。
五、 每人限借用一種樂器,借用期限十四天,不可續借。
六、 單價二萬元以上之樂器,限館內借用。各項樂器清冊及單價如附件三。
七、 館內使用樂器應申請使用場地,並依臺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收費。
八、 樂器逾期歸還者,需繳納按日累計之逾期金,累計逾期金額以不超過該樂器單價為限;逾期經催討仍未歸還者,本館將寄發存證信函並依法律途徑請求返還。
逾期金計算方式:
樂器單價 逾期金(元)/日
1,000元以下 10元
1,001-5,000元 25元
5,001-10,000元 50元
10,001-19,999元 100元
九、 樂器借用期間,借用者應負妥善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避免樂器受到碰撞、刮傷、食物或飲料污損,並遠離高温或潮濕之環境。
十、 樂器發生損壞由本館送修估價,維修費用以樂器單價為上限,並且由借用者全額
負擔。
十一、 樂器遺失或無法修復,且可歸責於借用者時,借用者須照價賠償。
十二、 借用者曾有或現有逾期歸還、損壞樂器、或遺失樂器之情形時,本館得暫停借用者申請借用之權利。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